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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连房公积金[2007]16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的发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规范各签约开发企业和贷款委托经办银行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性质:承担该楼盘开发、销售的开发主体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房地产三级以上开发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土地权属:开发商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用于银行项目贷款抵押。

3、工程建设:按揭楼盘的设计、施工须取得规划部门、建设施工管理部门许可,项目建设规模应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良好的配套设施。

4、工程进度:在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开发楼盘的预订率已达到开发总量的50%。根据人民银行人银发(2003121号文要求,各开发项目(期房)签订按揭协议时,多层、高层工程进度必须封顶。

具备上述条件的方可向“中心”提出申请,否则“中心”不予受理。

二、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应提供的书面材料

1、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3、           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上年度经过年审的报表(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5、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说明;

6、           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说明。

三、“中心”审批按揭贷款的程序

1、开发企业填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项目备案表》;

2、“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落实专人对开发企业及楼盘的施工、预售、财务状况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报告;

3、“中心”、受托银行、开发企业共同按开发项目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对于一个开发项目多个预售许可证可以只签订一份协议书,对于滚动开发的项目,且该项目首期已与“中心”签订过按揭协议书的,要补齐二期相关资料送审,经现场勘察,符合要求可增加至首期按揭协议中;

4、“中心”对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预售楼盘进行资信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5、按揭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开发企业、受托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交“中心”审批;

6、“中心”签字生效后,返还开发企业、受托银行各一份,一份留档;

7、开发企业按申请贷款金额的20%-100%缴存保证金。开发企业对该标段申请贷款做出计划,在备案表中填写金额,经“中心”审批后预缴至担保金帐户,“中心”在收到保证金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确认表》(一式三份“中心”、受托银行、开发企业各一份);对于收取50%以上担保金的企业则在放贷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划转至“中心”担保金专户,未及时划转的中心将停止审批;

8、开发企业在受托银行申报贷款资料时应向每一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中保证人声明栏内签章,为每个借款人签发《担保书》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

9、贷款发放后开发企业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台账,按月向“中心”报送贷款发放报表,反馈贷款发放情况;

10、“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后,将对所按揭楼盘进行跟踪管理,直至按揭楼盘全部转为现房抵押为止。

四、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受理及发放贷款流程

1、贷款受托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及《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确认表》后按照《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受理和发放贷款(在受理录入时在售房单位后加协议编号,以便日后统计。对于收取50%以上担保金的企业,在放贷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划转至“中心”担保金专户;

2、按揭贷款发放应以转账方式划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3、贷款发放时要按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做好贷款发放台账

4、当贷款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不足,不能满足全部开发企业按揭贷款发放时,“中心”将采取“轮侯制”发放按揭贷款,既按开发企业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确认表》的时间顺序排队,依次发放贷款。

五、 按揭贷款担保保证金退还条件和程序

1、开发企业负责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开发项目具备办证条件时,开发企业应及时为所担保的按揭贷款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2、开发企业填写《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核定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报贷款受托银行保管;

3、受托银行对《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核定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与台帐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贷款受托银行在《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核定表》上签署意见;

4、开发企业凭《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核定表》以及权证影印件(银行盖章)报“中心”审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六、本规定自2007年六月一日施行,凡在连云港市区域范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均执行本规程。

4、开发企业凭《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核定表》以及权证影印件(银行盖章)报“中心”审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本规程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公积金△ 按揭 业务 操作                          

抄报:管委会办公室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7年五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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