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职工缴纳或欠缴公积金单位要小心了
不为职工缴纳、少缴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注意了。从本月起,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规定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曾经接到过一些职工的投诉,其所在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拖欠、少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有个别单位甚至已经停缴,这些情况大多发生在非公企业或改制企业,这种行为侵害了职工应得的权益,不利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些情况,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及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宣传教育,通过沟通面谈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改正,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催缴力度小,效果不太明显。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为止,全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近4000家,其中不正常缴存的有千余家,另外还有相当一些单位没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对不为职工缴纳或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实施处罚的规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相应的处罚难以开展,因而一些违法企业敢于钻空子。不过这种现象已成过去,行政执法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并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作出了明确,一些想要继续“偷懒”的企业再也混不过去了。按规定理解,所有正常运转的单位均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目前国家运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全民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当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信息或投诉、举报及其他部门传递的有关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后,一经查实,将以电话通知或发函方式告知单位违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如经催告仍不办理的,将予以立案,并经过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单位,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违法单位能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等行为,将予以结案。(刘传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