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为该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补贴比例,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补贴年限25年。计算办法: (一)住房补贴比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户均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年限(25年)÷12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额×住房补贴比例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对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给予工龄补贴。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职工工龄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0.6%×工龄×补贴面积; (二)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2 第十二条老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必须持有家庭收入证明、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夫妇双方身份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到市房改办申领并填写《连云港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在报市房改办审批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老职工购房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该职工购房前存入市住房基金专户,在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将个人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直接划入该职工购房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在工资发放时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并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计入该职工住房补贴基金帐户,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支取。 享受住房补贴后的职工不能再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来源主要是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基金的转换,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工资性支出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核定、划转工作,严格按规定核算、申报住房补贴,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自行发放住房补贴、变相增加发放额度、不按规定程序发放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每年测算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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