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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连政发[1999]6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停止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后的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连政发[1999]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应坚持按劳分配和公开、公正、合理原则。
   
第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一)19981130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准(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二)1998121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享受过单位补贴建(购)住房,没有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的职工家庭。
   
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己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
   
第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一)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90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四)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有技术职称人员,由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职称人员的聘用情况自行决定,涉及到高级职称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也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
   
(二)中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
   
(三)副高级职称人员110平方米
   
(四)高级职称人员135平方米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离退休后享受的职级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一)无房和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在购房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
   
(二)新职工在参加工作的当月由单位为其办理住房补贴手续,经市房改办审批后,单位按月为其缴交住房补贴。
   
(三)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八条元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一)职工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二)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减去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
   
(三)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四)职工购房补贴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2-(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60)]×补贴面积
   
第九条 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在新购住房时,给予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计算办法为:按夫妇双方各自现任职务、享受职级或技术职称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得出面积差,乘以当年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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