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公积金贷款委托经办银行、各县管理部:
最近以来,各地纷纷推出了“商贷转公积金”的做法,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减轻职工住房贷款负担起了积极推动作用,根据《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贷)作如下规定: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已经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撤消贷款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二、凡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均可凭原购房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公积金 贷款 补充通知
抄送: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