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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贷款经办银行在借款人办好所有手续后,凭“通知单”将款项划至售房单位的账户或提现,贷款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已办好贷款的借款人的基本资料装订后送交“中心”保存;

7、经办银行在贷款实际发生后应及时打印一份贷款清册附贷款核算指标单(“中心”做账联)送交“中心”;

8、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由“中心”出具房产抵押解冻通知书后,到市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九、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的住房、自建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手续。借款人以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2、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和经“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委托贷款经办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给借款人。

在质押期间到期的有价证券,借款人只能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3、保证担保。由第三方用存在“中心”的售房款为借款人保证的,申请冻结的售房款金额应大于贷款金额。

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十、贷款保险

1、以房产作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必须办理贷款保证保险;

2、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贷款偿还

1、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借款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贷款经办银行按时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按本息分离原则划转到“中心”指定帐户,同时打印一份贷款偿还清册还款凭证(“中心”做帐联)并将相关数据拷盘送“中心”。

2、借款人可以采取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面还款。

3、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十二、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有关规定的;

5、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6、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8、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中心”指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中心”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十三、贷款其它事项

1、贷款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妥善保管贷款资料,负责催收逾期贷款;

2、“中心”、贷款经办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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