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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全市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现行的重要住房保障制度,自实施以来,为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推进城市化进程,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功地实现了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成为市场经济住房新体制的重要基础。对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38.73亿元,累计为15.51万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14.01亿元,归集余额达24.72亿元;累计向24,459户家庭发放贷款29.73亿元,贷款余额达18.49亿元,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稳步增长,个人贷款量逐年扩大。但也发现我市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违反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真正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是每个单位、每个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全市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将劳动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年我们将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对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单位将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将依法查处。请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收到本信函后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工作,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维护好职工权益。

 

顺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单位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60号,邮编:222003,联系电话:0518-8551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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