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近期出台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省内首家以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文件,该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电视台、报社、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影响力,各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截至2007年9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23.5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4.8亿元,累计为18,499户职工解决了住房困难,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少数单位未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督促这些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由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催缴力度较小,效果不太理想。此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办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并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为维护广大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量,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综合科 李道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