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以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全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以个人名义缴纳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6500元),最低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6500元的,按6500元计算,高于700元不足6500元的按实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12%。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过批准。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超标准缴纳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同一单位应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四、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涉及补缴的,应一并补缴到位。调整时请单位认真核对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或已经发生变更的应作变更。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上涉及少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劳务型中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做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0%。
八、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其缴存基数参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缴存比例仍在16%-24%范围内确定。
九、本年度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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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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