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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房公积金[2003]7                                   签发人朱孔桥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水平,全面、及时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等管理工作渠道的畅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联络员制度。今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由单位联络员统一负责;政策制度的解释,由各单位联络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口径统一答复。具体办法如下:

1、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要建立单位联络员制度。

2、为方便工作,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推荐安排1-2名从事财务(或劳资、办公室)的同志或分管领导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工作。

3、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应由联络员安排专人或由联络员本人负责。“中心”原则上不接受职工个人零散业务的办理。

4、“中心”定期举办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制度的业务培训学习工作,联络员应积极参与,提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水平,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与“中心”取得联系,保证相关政策制度统一、及时、正确地落实到单位。

5、单位联络员的变更,应由单位用书面形式通知“中心”,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联系渠道的畅通。

6、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联络员制度的尽快建立,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确定本单位的具体联络人员,并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联络员登记表”上报“中心”。

7、各县辖区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联络工作,由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市“中心”的要求,统一负责。

附件:住房公积金联络员登记表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立  公积金△  工作制度

  报送: 省建设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515印发(共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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