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5]5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11月3日省建设厅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级监督部门)和省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落实省监督部门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
被监督单位、人员同样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非现场监督可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其他省监督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度现场监督计划,每年组织对不少于20%的被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接受省监督部门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监督部门请示报告。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