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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金管[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的业务管理工作试行考核。请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建设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建设部、财政部。

附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接受监督情况;

()信息化管理情况;

()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先进:

()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5‰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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