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直依托单位,使得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人群局限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具有稳定收入的群体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理性也一定程度的受到质疑。为此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首次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为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提供了政策依据。作为一项新业务,如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已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严峻课题,下面就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突出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的目标群体是:在保障所有职工的基础上,适度倾向于为中低收入人群服务。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是党和政府保障中低收入人群权益,再次定位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导向的新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管理理念。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开展将大大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门槛,使城市绝大多数人群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随着国家各项保障措施的推进,城市的中低收入者将成为未来购房的主力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实现他们改善住房条件的梦想。
二、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的利益所在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一直执行低存低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文件),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根据9月15日最新的存款利率表: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为2.88%,一年利率为3.87%,两者相差近1个百分点。同时自2007年8月15日起,银行存款利息税从20%下调至5%,住房公积金存款免交利息税的优势明显减弱,显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并不能为缴存者带来更多收益。而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住房贷款的利率差随着今年央行连续四次调息而不断拉大。以五年以上期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22%,银行住房贷款利率高达7.83%,两者相差2.61个百分点。很显然在目前的政策下,个人在没有单位补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愿意自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如果我们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就必然导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头轻脚重”,同时,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重贷款,轻缴存的利益倾向也背离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使自缴住房公积金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
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新制度,如何将其落实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将是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因此,我们应从提升缴存吸引力、加强贷款管理两个角度,拟定相应的政策,协调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一)提升自缴住房公积金的吸引力
我们首先应区分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中的两类群体,一类是经济条件较好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另一类是城市中经过相关部门确认低保户,民工等低收入人群(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对于前者,他们具备较强的购房能力,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是最大的吸引力。对于后者,他们经济较为困难,甚至可能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因此,要提升对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的吸引力,重点应考虑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
1.政府为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中的困难家庭提供适当缴存补贴,使其成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外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