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修订《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的职能,并可提请财政部门检查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2)规定对单位不缴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在职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修订《劳动法》和《企业争议处理条例》,一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加进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中。二是赋予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住房公积金争议和纠纷的职能。三是住房公积金具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同等重要的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中,应载明“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住房公积金法律争议问题。完善和明确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或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建议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充实执法专业人才。加强自身队伍综合素质建设。真正履行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责任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或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灌云管理部吴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