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保证金和担保费概念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过程中会涉及一“金”一“费”。“金”为保证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费”为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未交付使用时缴纳的一种保证工程能按期交付的阶段性保证金,是正常交付的履约保证,该保证金在所按揭住房正常办理房产证、他项权证后,全额退还开发企业。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是规范住房按揭开发企业行为的一种措施,也是规避按揭风险的一种必要措施,我市2004年8月出台《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通知》(连房公积金【2004】10号),正式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2007年5月出台《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连房公积金【2007】16号),对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有效规避了按揭贷款风险。去年美国发生次级贷款危机,引发了金融市场动荡,当前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较为严峻,实行按揭保证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按揭保证金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加速开发商为客户办证、及早实现现房抵押的措施,是防止出现烂尾楼的重要手段,目前个别商业银行并未实际执行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是因为开发企业基本账户开设在按揭所在银行,银行可以随时监控开发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冻结开发公司资金账户,银行对风险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而“中心”缺乏这种能力,因此必须采取按揭保证金制度规避风险。
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一般由借款人缴纳,费用多少根据担保的借款金额和年限确定,例如担保金额一万元,期限5年,担保公司根据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担保费为60元。
担保费与按揭保证金缴费人不同,担保费为借款人缴纳,保证金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单位缴存,担保费一般不退回,保证金在阶段性保证结束后全额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科梁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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