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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应纳入劳动合同文本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吴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起实施,其内容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而正被中国公众与媒体热切关注。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却大大疏忽劳动者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强调劳动者的住房保障问题。导致新劳动合同文本未将用人单位应为其劳动用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合同文本。“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民生工作重要问题和要求。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所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含有劳动者必备生活支出,它包括吃、穿、住、行等因素,我国“工资”因素未将解决劳动者“住”的问题函盖在内。而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形式来解决广大劳动者的住房问题。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在劳动合同文本“劳动报酬条款”明确列出:“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体现新劳动合同法的应有之意。

二、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企业为其用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用工时能将为劳动用工缴存的公积金起初就纳入成本核算,有利于企业在开办前就核算好他的成本,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及相关报酬。一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住房公积金强制纳入,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想考虑劳动者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并以合同没有签订来推委或已给劳动者工资福利较高等借口来拒绝缴存公积金,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扩面工程。是解决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有效、最源头途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实施以来,为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却越来越低下,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呈下降趋势。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却根本不能触动企业的根本利益。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了大量艰苦宣传工作或者运用行政执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耗去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却仍然不尽人意。若从源头上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强制性要求企业应为其用工缴存公积金,既解决了职工的住房保障问题,又有利于国家住房公积金事业推进,并减少了大量的人、财、物力的损耗。

四、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住有所居”的民生工作解决的重点人群就是中低收入家庭。当前,他们最需要住房公积金为其解决住房问题。而目前也就是这些人群的大多数人未享有住房公积金,在他们买房时也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就迫切需要从源头上强制控制用人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维护他们的住房保障权利。减轻国家政府为解决这部分人群的负担。使他们在购房时能够享有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很好地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以上所述是笔者对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文本的几点见解,其微薄之处,望大家见谅!本人衷心希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走的更好,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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