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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出告知书。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如需责令单位限期缴存,根据相对方参与原则,参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之前,告知单位即将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单位在此期间有权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有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听取陈述和申辩时应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4、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告知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诉和申辩的,或者已经听取陈诉和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其中载明单位名称、欠缴或不缴的事实、作出责令限期缴存的法律依据、责令限期缴存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5、送达。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是计算补缴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起点,也是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起点。送达方式主要有:一直接送达。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二是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街道、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见证,适用留置送达。三、邮寄送达,可以是挂号信,也可以借助邮局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资源。四、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或者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
6、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应诉要点是: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按要求参加审理,不断提高应诉技巧。
7、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及整套证明材料。
(二)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执法程序
这类执法的启动、立案、调查、送达、申请执行的程序大致与前一类程序相似。应注意的是:
1、罚款是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2、执法流程是先发《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当事人仍不办理的,再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听证。
4、调查取证主要围绕单位性质、设立和现状、用工情况、不办缴存登记或设立账户的原因等展开。(审计监察科 赵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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